2020年10月12日,遂寧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號公告正式對外發布,公告公布了《遂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》內容,《條例》自2020年11月1起施行。
《條例》中明確,將對以下行為進行重點整治。
在公共環境衛生方面,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:
(一)隨地吐痰、便溺;
(二)亂扔垃圾、亂倒污水;
(三)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;
(四)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未設置禁止吸煙標識,對吸煙行為未予以勸阻或者未向有關部門報告;
(五)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景觀河道、湖泊內游泳、垂釣。
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景觀河道、湖泊,由市、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并公布。
在交通出行方面,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:
(一)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或者未停車讓行;
(二)駕駛機動車接打手持電話、利用手持電話上網、查看與發送信息或者觀看視頻;
(三)機動車違法臨時停車;
(四)非機動車和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燈規則通行;
(五)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機動車道、綠道、綠地、隔離帶、無障礙設施等禁止停放的區域停放,妨礙車輛、行人通行或者妨礙市容。
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,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:
(一)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;
(二)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時未牽引,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;
(三)開展商業經營、集會和廣場舞等活動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;
(四)在居民休息時間進行家庭室內裝飾裝修作業,或者從事文化、娛樂、健身等活動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。
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居民休息時間,按照《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》的相關規定執行。
【法律責任】
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游泳、垂釣的,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,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在景觀河道、湖泊內游泳、垂釣的,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,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。
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,按照《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二條規定,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,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。
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未設置禁止吸煙標識的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。
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對吸煙行為未予以勸阻,或者未向有關部門報告的,予以警告,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。
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未牽引的,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,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;拒不清除的,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。
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機動車道、綠道、綠地、隔離帶、無障礙設施等禁止停放的區域停放,妨礙車輛、行人通行或者妨礙市容的,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使用人改正;拒不改正的,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。(來源:遂寧發布)